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黄铁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221974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住阳新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黄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公安机关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阳新县**镇**村**湾步道旁边的桃林负责看守,被害人王某某及其嫂子曹某某因偷摘桃子被桃林其他看守人员发现并被劝止。王某某、曹某某手提桃子欲离开时,途经黄某某看守的桃林,黄某某与王某某发生争执欲夺过王某某手提的桃子,二人继而互相推搡,黄某某脚穿的高跟凉鞋被甩掉。黄某某捡起鞋子朝王某某面部、头部打了数下,致王某某嘴唇流血。经黄石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右上唇局部全层裂伤,皮肤长度为2.2cm,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前额部血肿,人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于2020年6月1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6月18日,黄某某亲属赔偿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3.5万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黄某某认罪认罚,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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