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望检刑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长沙市望城区**街道**区,现住址长沙市望城区**街道**栋**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对其取保候审。同年8月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晚上8时许,居住在长沙市望城区**街道**社区**小区*栋*号的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因被害人杨某某使用电钻装修声音过大,多次要求其停止装修,杨某某未答应,黄某某遂将杨某某家中电闸关闭,二人随即发生纠纷,黄某某向杨某某左侧胸口位置踢踹两脚,致杨某某受伤倒地。黄某某离开后,杨某某追入其家中,摔毁两把木椅,随后被围观群众劝开。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胸部左侧第3.4.5.6前肋骨折,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二级。

2020年6月18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6月19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赔偿被害人杨某某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68000元,取得杨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