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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1〕4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24011993********,朝鲜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街**委**组,住青岛市城阳区**小区。2010年12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2019年6月2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公安局成城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分别于2020年3月30日、10月19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4月22日、11月1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1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伙同金某某、张某某、林某某在青岛市城阳区**俱乐部**酒吧门前,因琐事与被害人郭某某发生冲突,四人与郭某某厮打,后黄某某与林某某离开**俱乐部,金某某与张某某欲离开时,被害人郭某某追出**俱乐部并将张某某扑倒,金某某转身踢踹被害人郭某某面部,致郭某某倒地后又踢踹郭某某头部。经法医鉴定,郭某某头部所受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于2019年6月2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现有证据证实被害人郭某某的重伤结果系金某某的伤害行为造成,黄某某酒后滋事,随意殴打他人,但未达到“情节恶劣”,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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