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公诉刑不诉〔2019〕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8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住**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4月19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2日龙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8日20时30分左右,刘某某、邹某某等人到龙南县东江乡****车间看是否有稀土尾水收,被******管理人员黄某某等人发现,双方发生口角,黄某某手持木棍将刘某、邹某某打伤后离开。经鉴定,刘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邹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经济悔罪表现,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龙南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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