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前检刑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9021950********,汉族,小学文化,无前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市,现住乌拉特前旗**镇**生活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日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5日经我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1日,经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拉特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月20日,自2020年3月6日至2020年4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2月12日至2019年12月26日,2020年2月23日至2020年3月8日,2020年5月4日至2020年5月18日)。

乌拉特前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1月10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回到乌拉特前旗**镇**生活区看到被害人张某甲将自己家的牛粪倒在他家的干草上,黄某某上前用张某甲闲置的铁叉将张某甲的面部、眼部打了一下,张某甲晕倒在地,后又在张某甲身上打了几下,张某乙上前阻止,黄某某用铁叉打张某乙,此时卓某某也赶到了现场,卓某某看见黄某某正在用铁叉打张某乙,卓某某上前夺黄某某手中的铁叉,手指被黄某某叉伤,后黄某某老婆朱凤英到了现场后将黄某某拉回家中。后张某甲到乌拉特前旗人民医院救治,后转院到包头市眼科医院住院治疗。经巴彦淖尔金桥司法鉴定所对张某甲的伤情鉴定意见,结果为1、张某甲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2、面部瘢痕及视力损伤程度需医疗终结后补充鉴定。2019年3月12日张某甲申请重新鉴定伤情。2019年4月4日我局收到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张某甲的伤情鉴定意见,结果为1、左眼部损伤,暂评定为轻伤二级;2、左额部伤害,评定为轻伤二级。2019年10月14日,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被害人张某甲眼部损伤鉴定意见为“轻伤一级为宜”。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乌拉特前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有伤害张某甲的犯罪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