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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公诉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51988********,布朗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住景谷县**镇**组**组**号。

辩护人无。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由景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7月3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3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与被害人谢某某在景谷县**镇**村**组自己家中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谢某某用手打了黄某某面部一巴掌,黄某某走到自家厨房内拿得一把菜刀向谢某某手部、背部连砍数刀,致使谢某某手部、背部受伤。经鉴定,谢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其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普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景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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