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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126198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住永善县**镇**村委**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永善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永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永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8月10日至2020年9月10日)。

云南省永善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1月1日20时许,永善县**镇**村委会**社的村民黄某甲与妻子陈某某因家庭琐事在小儿子黄某丙家后门处发生争吵打架,黄某甲大声呼喊打死人了。大儿子黄某乙听见后便喊上兄弟黄某某前去制止。黄某某和黄某乙来到兄弟黄某丙家后门处时见父亲黄某甲躺在地上,黄某某与黄某乙上前询问搀扶黄某甲,在询问过程中黄某丙从家中手持菜刀出门对黄某某说:“打上门来了,可以打得了。”黄某某避让后与黄某丙抓扯在一起倒地,黄某某用拳头或者石头将黄某丙的面部击伤。母亲陈某某上前将黄某某拉开后,黄某丙坐了起来,黄某甲上前将黄某丙踢倒下斜破,黄某丙随即打电话报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永善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昭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善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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