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27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021993********,汉族,中专文化,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街道**幢**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及其亲属在玉溪市红塔区**街道社区**客堂旁坐着聊天,魏某某饮酒后到现场与黄某某及其亲属闲聊,在此过程魏某某辱骂黄某某及其亲属,双方发生纠纷,随后魏某某和黄某某扭打在一起,导致魏某某受伤。经玉溪市红塔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魏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9月16日,经协商,黄某某赔偿了被害人魏某某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被害人对案件发生有过错,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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