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仪检一部刑不诉〔2020〕97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7195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四川省仪陇县人,住四川省市仪陇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仪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位于仪陇县**镇**乡**村**组**号家中与其妻吵架,路过黄某某家让准备到农田干活的田某某误认为黄某某在骂自己便与黄某某搭话,两人便发生争执。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拿着柴刀向田某某走去,并用身体撞田某某,田某某用锄把抵挡,后两人推搡、抓扯在一起。在抓扯过程中,两人互抱并使用嘴撕咬对方面部,致双方面部不同程度受伤,黄某某把田某某左下嘴唇撕咬伤。经鉴定,被害人田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从宽情节,并有赔偿、谅解等酌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充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仪陇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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