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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嘉检一部刑不诉〔2020〕122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04197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租住嘉陵区****小区****单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7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和妻子任某甲到南充市嘉陵区**镇**村**组岳父任某乙家看自己女儿,晚上6时许,黄某某在岳父家吃饭时,被路过的被害人谭某某看见,谭某某以疫情期间,黄某某是外地人,不应来聚餐吃饭为由扬言要向村上干部和派出所举报。黄某某听后便与谭某某发生争吵和抓扯,二人在抓扯到公路边一斜坡处时,黄某某将谭某某推倒在地,致谭某某左腿骨折。谭某某报案后,黄某某在现场等候,随后和民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谭某某治疗出院后,黄某某对其进行了赔偿,并得到了谭某某的谅解。

经鉴定,谭某某左髌骨粉碎性骨折,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且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充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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