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雄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雄检一部刑不诉〔2020〕Z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汉族,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231980********,初中,广东省南雄市人,户籍地广东省南雄市**村委会**村**号,现住址广东省南雄市**路**单元**房。因本案于2020年1月17日被南雄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南雄市公安局雄州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31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南雄市**街道**路**号门店门口因停车位问题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发生冲突、争执,在此过程中,黄某某打了刘某某几巴掌,致使刘某某左耳受伤。经法医鉴定,刘某某的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黄某某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韶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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