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131195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宁都县公安局逮捕,后经我院审查变更强制措施,于2020年9月1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下午16时许,被害人曾某某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因邻里铲沙问题发生纠纷并引发打架。双方吵架过程中互相用手指点对方眉心,曾某某用右手打了黄某某右眼一拳,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打了曾某某一巴掌后两人互相厮打在一起,黄某某用拳头击打了曾某某右侧胸口一拳,造成曾某某右侧肋骨受伤。经宁都正道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曾某某右侧第3、4、5肋骨骨折,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坦白情节,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