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濉检检一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7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住**镇**村**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濉溪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5日被濉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11月2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晁建伍,安徽礼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与被害人雷某某等几个朋友在参加完朋友小孩的升学宴后,几人来到濉溪县**镇海晟轩商务宾馆内,约定在房间内打牌,打牌前黄某某与雷某某因酒后言语不和引起争执,双方争执到大厅后又互相厮打,造成两人不同程度受伤。后经鉴定,雷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双方已于2020年10月23日达成和解协议,黄某某一次性支付给雷某某赔偿金6万元,并已履行完毕,雷某某对黄某某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主动投案自首,已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且本案系由朋友间琐事所引发,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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