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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检刑不诉〔2020〕17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肥东县**镇**组,现住肥东县**镇**栋**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依法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6月24日,于2020年6月23日退回补充侦查,肥东县公安局2020年7月20日退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下午15时许,在肥东县**镇琥珀名郡三期东门处,黄某某与小区保安刘某某为是否能进入小区发生口角,黄某某对刘某某的头、面部实施殴打,致被害人刘某某鼻部骨折。经肥东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的本次伤情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黄某某对受害人刘某某进行了赔偿,取得了刘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黄某某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受害人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肥东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肥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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