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天检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4195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园**号之一。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7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在广州市天河区**大道**号**楼发生邻里纠纷,继而黄某某手持菜刀、张某某手持角铁互相殴打,致双方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黄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张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双方在本院的主持下已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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