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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公刑不诉〔2019〕1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0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村**片**号。因本案于2018年4月21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同年9月6日本院再次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19日23时许,黄某戊在湛江市赤坎区**市场路口对面**发廊里因打牌与黄某丙发生纠纷,并被黄某丙打了一巴掌,黄某戊被打后就还手将黄某丙打伤,随后在场的黄某乙、黄某丁、黄某甲与黄某丙对黄某戊进行殴打,后经在场的村民劝阻,黄某丙、黄某乙、黄某丁、黄某甲才停止对黄某戊的殴打。经伤情鉴定,黄某戊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黄某丙、黄某乙、黄某丁、黄某甲向被害人黄某戊共赔偿17万元,黄某戊对四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院认为,黄某甲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得到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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