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海检诉刑不诉〔2020〕12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1199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城**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辩护人黄导喜,广东中泽(增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于2019年12月23日1时许,在本市海珠区**路**号**房内与被害人何某某因经济纠纷发生争执,黄某某持一装奶油的铁罐砸向何某某的头部,致其流血受伤。经鉴定,何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系因债务纠纷引发,黄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且双方案发后已自愿达成和解,被害人对黄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附: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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