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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钦南检刑不诉〔2020〕13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21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荣县**镇**村**组**号,暂住钦州市钦南区**宿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月13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由该局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4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的妻子李某某与吴某某在钦州市钦南区鸿亭街皇庭天麓湖工地宿舍因厕所使用问题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双方发生肢体冲突,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看见其妻子被打后,即上前对吴某某进行殴打,导致吴的鼻子受伤。经法医鉴定:吴某某因外伤引起左侧鼻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黄某某赔偿被害人人民币40000元,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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