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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于检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219**********,汉族,文盲,务农,江西于都人,现住于都县**乡**村**组**号。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于2020年5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于都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7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于都县公安局执行,现居住在**。

本案由于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下午18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与被害人肖某某在于都县葛坳乡上脑村李安组肖某某菜园中因琐事发生争吵并引发打架,打架过程中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多次将被害人肖某某推倒在地,致使肖某某受伤,医院检查结果为脑震荡、右足第2-4跖骨骨折。2020年5月22日,经于都县中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肖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0年6月6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与被害人肖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由黄某某向肖某某赔付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23500元。同日,被害人肖某某儿子刘某某代表肖某某出具了谅解书。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已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于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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