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3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家住江西省南昌县**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日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4日,因停车问题,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与万某某在南昌县某镇某路发生冲突,黄某某用手将万某某推倒致伤。经鉴定,万某某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和万某某达成调解,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取得其谅解。
2019年10月29日,黄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双方达成调解,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取得其谅解;并有自首情节,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黄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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