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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肃检一部刑不诉〔2021〕Z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031963********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村,现住河北省肃宁县**村。2019年7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肃宁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19日由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肃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日重报。

肃宁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2月6日17时许,在肃宁县**乡**村赵某某家**院,黄某某和孙某某因说话发生口角,后双方相互殴打,被人拦开后,黄某某往家走,孙某某追黄某某,孙某某追上黄某某后双方相互殴打。在打架过程中双方受伤。经法医鉴定:孙某某之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黄某某之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经本院自行侦查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仍无法查明孙某某鼻骨骨折致伤原因,且不能排除黄某某有正当防卫的可能性。故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肃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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