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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孝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201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住孝感市孝南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执行,2020年11月9日,本院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30日11时许,黄某某在**集团孝感市孝南区*****项目*号楼地下室施工现场,因施工操作工艺与工友黄发生口角致相互撕打。撕打过程中,黄某某将黄某乙抱摔在地并骑压在黄某乙身上,导致黄某乙右腿髌骨粉碎性骨折、右膝关节积液、头皮挫伤、头皮血肿,经鉴定,黄某乙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11月4日,在公安机关主持下,黄某某亲属与黄某乙达成和解协议,由黄某某赔偿黄某乙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9500元,黄某乙于同日出具了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本案系工友间普通纠纷所引发,涉案矛盾已得到有效化解。同时黄某某具有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法可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孝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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