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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刑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301971********,苗族,初中文化,务农,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靖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1日被靖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与黄某丙在靖州县**镇**村**组黄某丁家院子门口为杨梅苗价格发生争吵,被害人侯某某听到后,对黄某丙、黄某甲的争吵进行阻止。因侯某某在阻止黄某甲的过程中,抓住黄某甲胸口部位的衣服进行拉扯,黄某甲用力将侯某某摔倒在黄某丁家院内的水泥地上,造成侯某某左腿骨折受伤。经鉴定,侯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己构成轻伤一级。

2020年7月15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被靖州县公安局电话通知其在黄某丁住宅处等候,当日其被传唤到靖州县公安局。到案后,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0年7月21日,黄某甲家属赔偿被害人侯某某人民币40000元的医疗费、营养费,并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得到其谅解。2020年8月18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黄某丙、邓某某、黄某戊、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侯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有首情节,认罪认罚,并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得到其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靖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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