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2197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号**室。2020年10月30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被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国际**区**栋**室内,与被害人张某某因口角发生争执,后被告人黄某某使用拳头对被害人张某某的脸部进行殴打,造成被害人张某某左眼、鼻梁受伤。2020年9月16日经兰州市城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某所受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人民币六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张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规定的行为,本应惩处,但鉴于被起诉人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协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