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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盐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盐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盐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31973********,汉族,高中文化,盐亭县卫生与计划生育局执法大队公共卫生科、稽查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亭县,住盐亭县**镇**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某某,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盐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4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与女友陈某某(现已结婚)在租住的盐亭县**小区**单元**楼**号房间内发生争吵,陈某某姨妈蒲某甲及舅舅蒲某乙见状进行劝解并与黄某某发生争执,推搡过程中黄某某将蒲某甲扑倒在地,并用膝盖跪在蒲某甲胸口致蒲某甲受伤。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蒲某甲左胸第3、4、5肋骨和右胸第4、5、9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一级;胸骨体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黄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同时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致一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盐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盐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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