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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荔检一部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莆田市荔城区**街道**居委会治安巡逻员,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街道**********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年11月2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北市场坑边巷维持市场秩序,被害人方某某无证在该市场摆摊经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劝导方某某离开该市场无效便欲收走方某某菜篮,方某某不从且紧抓菜篮,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顺势将菜篮往前甩,方某某连人带篮一并被甩倒在地,造成双侧鼻骨骨折。经鉴定,方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20年9月10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所属单位与被害人方某某达成口头调解协议,赔偿方某某人民币35000元,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取得方某某的谅解。次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主动到莆田市公安局镇海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表、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郑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方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一张;8.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刑事照片等。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莆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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