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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息检公诉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21996********,苗族,初中文化,贵州**股份有限公司维修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乡**村**组,现住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息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息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8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息烽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息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7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与被害人印某某因琐事在息烽县****街上**三岔路口发生争执,后黄某某用拳头击打印某某头部,致使印某某头部损伤。经息烽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印某某右侧股骨骨折、右颞部硬膜外出血,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与被害人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息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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