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佳县检刑不诉〔2023〕1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61********,**,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住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乡**村**组**号。2023年6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乡**村**组**号。
本案由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3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5月5日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与被害人马某某因烧水发生争执打斗,打斗过程中黄某某踹了马某某一脚导致其摔倒,髌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马某某右腿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3年6月15日,被害人马某某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被害人马某某对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鉴定文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马某某右腿部损伤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与被害人达成和解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榆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佳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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