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二部刑不诉〔2020〕Z14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2195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坊**号**房。因本案于2019年6月20日经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决定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10月1日被刑事拘留,10月31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6月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9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到本市白云区**街**村**工业区一厂房门口,在关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奔驰牌轿车(车牌号码:粤FG****)尾盖、后保险杠、右后尾灯处喷上油漆(经鉴定:修复价为人民币5058元)。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赔偿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附:
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不起诉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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