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821955********,汉族,高中文化,住张家港市**镇**小区**幢**室,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2日,有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1月6日晚上,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因生活琐事与被害人肖某某产生矛盾,先后二次采取榔头敲砸的手段,对肖某某停放在张家港市**镇**小区**幢楼下路边的一辆雪佛兰小型客车进行毁坏。经鉴定,汽车被毁坏部位损失价值人民币535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清单、作案工具照片;
2.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
3.被害人肖某某的报案陈述;
4.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张家港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等;
6.张家港市公安局现场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黄某某坦白、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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