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鹤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51988********,汉族,高中文化,司机,现住湖南省会同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20年7月7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湘N2AC**的黑色江淮牌小型客车在鹤城区高铁站B2停车场出口处接客时,与的士司机杨某某因抢客发生争执。杨某某欲打电话给运管部门举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非法运营,因害怕被运管部门查处,被告不起诉人黄某某驾车强行闯出该停车场出口,将出站口处的一体化车牌识别器、智能道闸、车牌识别仪立柱、信息显示屏毁损。经鉴定,上述被损毁物品共价值人民币758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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