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桃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03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路**楼,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6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00时许,因被害人胡某某怀疑其丈夫刘某某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而引发误会,其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向被害人胡某某索要道歉未果,便用钢管将被害人胡某某停放在***镇********KTV楼下的车牌号为湘******黑色奥迪小轿车的前后挡风玻璃、驾驶室门等部位砸坏。经鉴定,被砸轿车的损失价值人民币1655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于2019年12月31日经灰山港派出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2020年3月15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胡某某52600元并获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其谅解,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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