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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雨检二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1********7633,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汨罗市**镇**村**组,住长沙市雨花区**小区**栋**房。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与被害人朱某某约定,由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负责安装长沙市雨花区**路**小区**栋**房全屋定制的柜子,完工后由朱某某支付工钱人民币5000元。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完成该工作后,多次向朱某某索要工钱。在未能拿到工钱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于2018年2月5日11时许,到上述**栋**房工地,利用随身携带的皮锤子、充电钻等工具,将房间内的柜子等物品进行了损毁。经鉴定,被损毁柜子价值人民币6604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赔偿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1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与被害人朱某某支付劳动报酬发生争议,为发泄情绪实施违法行为,且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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