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公诉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绰号“妃尾”,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3********,汉族,专科毕业,广东省雷州市人,现任**村村长,住雷州市**街道**村**号,无前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5月9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4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8日补查重报。
雷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现经依法侦查查明:
自2010年以来,上坡南村原村长曾某甲、黄某乙和现任上坡南村村长黄某甲,为了索取钱财归本人或本村,利用村长的身份,纠集村干部黄某丙、吴某某、黄某丁、村代表黄某戊、黄某己、曾某乙、黄某庚、黄某辛(后面两人均在逃),煽动村民对在其村周围的建房干扰。他们分工明确,村长曾某甲、黄某乙、黄某甲为组织、指挥者,村民黄某壬专门负责巡查发现施工工地,吴某某、黄某丁负责收钱及记账,黄某丙、黄某戊、黄某己、曾某乙、黄某庚、黄某辛等人与不明真相村民一起干扰施工工地。他们为索取钱财,不经政府部门审批自立标准,以外村人在上坡南村里建房时占用了上坡南村的土地为借口,多次组织、煽动村干部、村代表及不明真相的村民,强行阻挠宅基地施工,打砸毁坏宅基地物品,口头恐吓宅基地主人,被害人为顺利建房被逼无奈,只好同意向曾某甲、黄某乙等人缴交所谓“土地补偿费”。他们疯狂作案9宗,非法索取钱财55万元,严重扰乱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曾某甲、黄某乙、黄某甲为首,村干部黄某丙、吴某某、黄某丁、村代表黄某戊、黄某己、曾某乙、黄某庚、黄某辛、黄某壬(在逃)等人为主要成员的农村宗族恶势力犯罪集团。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4年3、4月份,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两人合资以每座40多万元价格,购买了位于雷州市**区**单元编号为**、**号的宅基地,准备用来建房。一天上午,该工地平整好宅基地开始打木桩棒定位、牵好宅基线时,**村干部曾某甲、黄某乙、黄某丙等人就过来现场,以该两座宅基地占用**村土地为理由,将木桩拔掉,将牵好的宅基地线拉坏,阻挠施工进行。王某甲、王某乙被迫停工一个多月时间。为了施工进行,王某甲委托胞兄王某丙多次与曾某甲、黄某乙、黄某丙等人进行求情后,曾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同意王某甲缴交6万元就让他们正常施工。后王某甲胞兄王某丙在**村羊头狗煲档处缴交6万元给黄某癸,黄某丙接到该6万元后,经与曾某甲、黄某乙商量后,该赃款不入村账务,而由他们三人平分该赃款,每人得2万元。最后王某甲、王某乙才顺利建好房子。
2、于2010年,被害人陈某某以29万元价格购买了雷州市**区**单元**号宅基地,时至于2015年4月初开始平地,平整好宅基地定位打插好木棒牵宅基(墙体)线和挖地基时,**村干部曾某甲、黄某乙、黄某1、吴某某、黄某丁等人以被害人陈某某正在建筑的宅基地是**村土地为由,便带领村民代表黄某戊、曾某乙、黄某己和黄某庚、黄某辛(均在逃)以及黄某甲,还组织几十名村民来现场进行阻挠。当时曾某甲、黄某乙、黄某1、吴某某、黄某丁在现场把宅基地的木桩拨掉,曾某甲还说:“这宅基地占到我村土地,不得建宅。”被害人陈某某被逼迫停工。一个星期后,现任黄某甲(又名黄某2)再次组织村民到宅基地阻挠,然后曾某甲、黄某乙、吴某某、黄某丙、黄某丁、黄某甲等人指挥村民代表以及村民将工地的砖块,沙子掷到宅基地的桩孔里,被害人陈某某再次被逼迫停工。后来陈某某通过各种关系人找了曾某甲、黄某乙、黄某1等人多次求情。拖延了两个月时间后,曾某甲、黄某乙、黄某丙等人以陈某某的宅基地占用**村的土地15平方米为理由要求被害人陈某某按每平方米10000元交15万元所谓的“土地补偿费”才允许施工,最终经过双方讨价还价,曾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吴某某、黄某丁等人才同意陈某某交12万元。于2015年6月23日,**村干部出纳吴某某收取陈某某土地补偿款人民币12万元后,陈某某才顺利建筑房屋。
3、于2017年4月份,被害人梁某某以100万元价格与王某丁购买了位于**村**坡与原海康县**厂交界处一坐宅基地(占地面积180平方米),时至当年5月份,其与几个合伙人在这座宅基地准备建小产权房出售,当在那里平整好该宅基地,并花了4000元左右购买铁锡片把宅基地靠近路边两面围起来,准备挖地基打桩时,某一天上午,**村干部黄某乙、曾某甲、黄某丙、黄某丁、吴某某等人以梁某某正建筑的宅基地系**村的土地为由,便组织村民代表黄某戊、曾某乙、黄某己和黄某庚、黄某辛(均在逃)以及黄某甲带领约30个村民到工地进行阻挠,村民把围起来的铁锡片推倒打坏,当时黄某丙在现场向被害人梁某某说:“不管有什么证件,反正土地是我们**村的,不与我们村处理好绝不能动工,否则村民打坏你的东西。”被害人梁某某受到曾某甲、黄某乙、黄某丙等人恐吓后,其宅基地被逼迫停工。后来,陈某某通过与时任村长黄某乙求情,而曾某甲、黄某乙等人要求陈某某交60万元才可以施工。最后陈某某经过持续几个月求情,才同意陈某某交30万元。于2018年11月6日按曾某甲等人要求将2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汇入**村民小组集体帐户,另外10万元作为辛苦费给**村干部黄某乙、曾某甲、黄某丙、黄某丁、吴某某及村民代表黄某己、黄某辛、黄某庚、黄某戊、曾某乙进行平分,每人得一万元。
4、2010年5、6月份,雷州市******正在修建宿舍大楼时,时任**村村长曾某甲、副村长黄某戊、干部吴某某、黄某3、黄某4、曾某乙、钟某某等人以雷州市******宿舍大楼的土地占用了**村的土地为由,曾某甲副村长黄某戊、干部吴某某、黄某3、黄某4、曾某乙、钟某某等人组织村民到宿舍施工现场强行阻挠施工,村民黄某5持锄头打砸坏地基围墙,村民黄某6、黄某3打砸毁坏工地的水土、水泥,后雷州市******宿舍大楼施工队被迫停止施工,经双方协商,最后雷州市******以赔偿占用土地名义支付7万元给**村才顺利施工。
5、于2010年9月30日,曾某甲组织村干部、村民等几十人进行对外村人在**村中建筑的房屋进行拆除整治过程中,发现被害人李某某的一间简易房屋,便以被害人李某某建筑位于雷州市**中学旁边**住宅区**路小区**号简易房屋占用了**村的土地为由,其与黄某丁、吴某某、黄某戊四一起持锄头将被害人李某某建筑的简易房屋打砸毁坏,经雷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以2010年9月30日为价格认定基准日对以上被损财物鉴定,损失价值为888元。
6、于2018年10月05日10时,雷州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将位于雷州市**街道**大道**区**路一工地(于1985年依法取得了该工地的使用权)正在施工时,上坡南村长黄某甲与村干部黄某7、黄某8、黄某9、黄某10等人以该公司所建筑的土地系**村的土地为由,便组织约50名村民聚集到该工地进行阻工,强行阻挠该公司的施工人员进行施工作业,黄某甲并指使几十名村民公然将该工地上用绿色铁皮围起来的围栏推倒打坏。经雷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以2018年10月5日为价格认定基准日对以上被损财物鉴定,损失价值为3719元。
7、于2018年9月25日,被害人林某甲指示其媳妇符某某将其位于雷州市**区**大道**号宅基地进行平整,并挖地基桩孔,进行桩孔水泥浇注。当时,**村村长黄某甲以符某某建筑的宅基地系**村的土地为由,其带领**村几十名村民到宅基地强行阻挠施工,被害人符某某被迫停工。到10月5日被害人符某某再次对宅基地进行进行桩孔水泥浇注,黄某甲再次组织村干部和村民强行阻挠施工,村民并把垃圾和石块投掷水泥桩孔里。当时,黄某甲还雇佣勾土机把已经下水泥浆的桩孔填埋起来。经雷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以2018年9月25日为价格认定基准日对以上被损财物鉴定,损失价值为12523元。
8、2018年12月份,黄某甲组织村干部、村民等人进行对**村神庙前的一条泥土路进行改造建设水泥路,当时,黄某甲等人以被害人王某戊的雷州市**房地产有限公司围墙占用了**村的土地为由,黄某甲便指使勾土机将该公司其中一面铁栏的围墙推掉毁坏,并把所有围墙铁栏、砖块填埋。经雷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以2018年12月3日为价格认定基准日对被损毁的砖体围墙和被损毁的护栏围墙进行被损毁的财物鉴定,其中被损毁的砖体围墙损失价值为1268元,被损毁的护栏围墙损失价值为6744元,总共损失价值为8012元。
9、于2016年12月20日,郑某某用了80万元价格与黄某11购买了位于雷州市**区**单元**大道**号宅基地。于2018年9月初,开始平整该宅基地准备报建,时至当年9月25日上午,**村就来了两位青年男子进行威胁、警告不得动工。当天下午5时左右,**村长黄某甲带来了40至50个村民(大部分青年男子身穿球衣,球衣后面印有“***”这三个字,并有人用纺织袋装了刀具运来现场)威胁停工,并对正在施工的**区**单元**大道**至**号宅基地(林某甲宅基地)进行恐吓,要求停工。时至2018年10月5日上午,**村村长黄某甲再次组织来了几十名村民,大部分人手持农具,先是叫人拖来一车土倒在郑某某的宅基地上,当天下午,又雇车拖运垃圾过来,并叫人驾驶挖土机过来,把垃圾倒在郑某某与林某乙宅基地上,用挖土机把周围的垃圾、泥土挖倒在宅基地上。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雷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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