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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敲诈勒索案)_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南城县,公民身份号码362522*******3015,汉族,小学文化,客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城县**************,现住江西省南城县**************。2020年1月6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南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因证据不足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经南城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南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黄某某、璩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第一次退回南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南城县公安局2020年8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第二次退回南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南城县公安局2020年10月16日补查重报。

南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伙同宁某某、高某财、高某林、高某根(上述四人己判决)、高某某、璩某某等人,以王某某、丁某某建房占用建昌镇********集体土地为由,以收“出路费”的名义分别索要王某某人民币30000 元、丁某某人民币26000元。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南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黄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城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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