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敲诈勒索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5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211957********,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宁夏永宁县,现住宁夏永宁县**镇**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永宁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同年6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有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

2020年3月12日14时许,被害人罗某某到永宁县****物业办公室处理其儿子马某甲夜里翻越小区围墙将铁丝栅栏损坏(经鉴定修复价格350元)的事情,黄某某以到派出所撤销报案为由,向被害人罗某某索要赔偿损失费人民币6000元,被害人罗某某将人民币6000元以微信扫码转账的方式支付给小区的物业****。后黄某某让物业经理荀某某写赔偿协议书时,将赔付金额写为赔付现金200元,并让荀某某将写好的协议书送至城关派出所。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23时许,马某甲违反疫情防控的相关要求,将所居住的永宁县****小区北侧刺铁丝围栏损坏后翻墙进入小区。负责该小区物业的宁夏****物业服务中心保安于次日10时许发现并报警,后马某甲被永宁县公安局传唤至城关镇派出所。14时许,马某甲的母亲被害人罗某某及马某乙到物业办公室,主动要求赔偿马某甲损坏刺铁丝围栏的经济损失,后黄某某向被害人罗某某说明事情的严重性并索要人民币6000元,被害人罗某某将6000元以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给物业,荀某某按照黄某某的吩咐书写协议书,写明宁夏****物业服务中心收到马某甲赔偿金200元,对其行为表示谅解。罗某某、荀某某将协议书送至城关派出所,同日,马某甲因扰乱公共秩序,被永宁县公安局城关镇派出所作出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经鉴定,涉案刺铁丝围栏的修复价值为人民币35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黄某某处扣押涉案款人民币6000元并发还被害人罗某某。被害人罗某某对黄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黄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银川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