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武检刑不诉〔2019〕2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311965********,壮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南宁市武鸣区**镇**村**屯**号**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覃勇增,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14日、2019年9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2日、2019年10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9日、2019年9月12日、2019年11月27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陆某某于2016年到马山光明山购买木头,拉木头下山经过朝燕林场朝燕分场被人拦路问要过路费,陆某某找到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黄某某要求陆某某给七万八千元就能保证他的拉木头车辆能正常通行,后陆某某分四次将七万八千元付给黄某某。陆某某付钱给黄某某后再无人拦路。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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