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82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慈溪市**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员工,住慈溪市**街道**小区**号楼**室。因本案于2019年3月28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慈溪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
慈溪市公安局认定:2018年10月,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余姚市中山北路***模钢有限公司买钢板原因与陈某某发生经济纠纷,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伙同王某某、乔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经事先预谋,前往宝龙模钢有限公司,以钢板不合格为由,多次采用汽车堵门、拉横幅、写大字报等手段,向陈某某索要人民币80万元,后到手人民币9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慈溪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非法占有故意的事实不清,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行为虽然过激,但难以认定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的手段。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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