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性别: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111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镇**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20年2月17日被贵州贵安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贵州贵安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清镇市看守所。
本案由贵州贵安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别名老**)在贵阳市花溪区党武镇党武村得知同村的同名被害人黄某某(别名鹏**)将政府为其修建的一栋房屋私自出售后,便找到被害人,威胁说私下出售政府为其修建的房屋是违法的,如果不拿出一点钱补偿自己将举报被害人让其受到处罚,被害人被恐吓后,于2018年上半年的其中一天,在同村村民尤某某家中,拿了20600元人民币给被不起诉人。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到贵安新区党武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将其敲诈勒索所得的钱财全部退还、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但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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