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望检公诉刑不诉〔2019〕7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同住址地长沙市望城区**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逮捕。2019年10月29日,由本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3日晚,黄某某以被害人周某某与黄某某老婆谢某某语勾搭为由,将周某某约至长沙市望城区**附近见面。黄某某找周某某了解完周某某与谢某某的聊天经过后,从其驾驶的牌照为湘******小汽车内拿出一根伸缩甩棍,逼迫周某某拿2万块钱出来处理这个事情。周某某被逼无奈下,分三次通过微信转账付给黄某某共计人民币2万元。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赔被害人损失,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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