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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敲诈勒索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鱼检公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41971********,壮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住柳州市柳南区**路**。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1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3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0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柳州市鱼峰区谷埠街思科耐手机配件店内,与被害人龙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其以该争执导致其流产为由,向龙某某索要人民币8000元。次日18时许,公安机关在柳州市鱼峰区谷埠路将黄某某抓获归案。

2020年1月20日,黄某某已将人民币8000元退还给龙某某并获得龙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已退赔被害人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6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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