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从检公诉刑不诉〔2020〕Z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41971********,汉族,初中,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镇**村**,现住广东省东莞市**镇**村**街**号**房。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4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4月10日至2020年5月8日,2020年6月8日至2020年7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8月9日至2020年8月23日。
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8月至9月期间,同案人胡某某、谢某某与同案人张某某(另案处理)相互纠合,为牟取非法利益,雇佣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同案人黄某乙、骆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位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赤草村赤草地铁站后面的非法炼油窝点内,采取添加化学剂、通过罐体过滤的方式将红油提炼成为柴油,提炼后产生的废弃物随意倾倒、排放在附近的空地上。经鉴定,现场废弃物属于毒性、腐蚀性危险废物,重量为10.76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认定黄某甲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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