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一部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811993********,汉族,初中文化,广昌**铜业有限公司员工,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转取保候审。
辩护人潘灿君,浙江君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20年2月14日退回玉环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玉环市公安局补查完毕后于2020年3月13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31日、2020年4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玉环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2月至2019年9月20日期间,卢某某(另案处理)在无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情况下,未经许可从张某甲、张某乙、林某某、徐某某(均另案处理)处收购污泥、“铁砂”(含重金属铜、锌、镍),共计收购污泥和“铁砂”约40吨,均露天贮存在温州市瑞安市**镇**村的一空地上,分四次将20吨左右的污泥、“铁砂”运至炼铜厂进行炼铜,其中分别于2019年6月、2019年8月中旬,将至少3.29吨“铁砂”及其他127吨左右的炼铜材料运至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江西省广昌县**铜业有限公司处置,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受广昌**铜业法人代表吕某某(另案处理)指使将卢某某运来的至少3.29吨危险废物与其他炼铜材料进行混合处置,通过物理、化学等方式改变了危险废物的性状,且其厂内的炉渣经鉴定系危险废物,废物代码:HW48。卢某某从张某乙、林某某、徐某某处收购的剩余19.79吨污泥、“铁砂”等炼铜材料被台州市生态环境局玉环分局扣押。经监测,卢某某露天贮存炼铜材料的场地中重金属铜、锌、镍严重超标,严重污染环境 ,扣押的19.79吨炼铜材料为危险废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玉环市公安局认定黄某甲涉嫌污染环境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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