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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污染环境案)(公开版)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碧检刑不诉〔2020〕12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119********,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1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王某某,贵州***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7日,被不起诉人黃建华组织舒某甲、舒某乙、彭某某在铜仁市碧江区云场坪镇杉木湾一废弃矿洞内非法冶炼汞矿,并擅自处置冶炼的废渣。铜仁市生态环境局在黄某某炼汞的地方对相关设备进行了扣押,现场查获汞粉灰605.44公斤,冶炼出来成品汞14.84公斤,以及其它含汞混合物共计577.96公斤。经铜仁市环境监测站监测,冶炼的汞渣超过《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规定的浸出毒性鉴别标准值限值(0.lmg/L)1129倍。

2020年7月28日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电话传唤黄某某到案,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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