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徐检刑不诉〔2020〕Z14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2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道**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日被徐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l9日早上,行人占某某从徐闻县迈陈镇迈陈上村村内往迈陈镇迈陈上村路口方向行走,于当日6时10分许,途经徐闻县迈陈镇迈陈上村路口路段时,被一辆轻型货车撞倒在地,事故发生后,轻型货车逃离事故现场(此次事故为第一次事故)。第一次事故发生不久后,由黄某某驾驶赣AG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A****号挂车途经事故现场时,碾压到倒在路面上的占某某身体,造成占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黄某某驾车离开事故现场(此次事故为第二次事故)。2020年3月23日,黄某某经公安机关通知后投案。2020年6月1日,黄某某与被害人占某某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的证据事实的证据有:
1.立案决定书、指认笔录、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和解资料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价格鉴定结论书、DNA鉴定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监控视频光碟等。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徐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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