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刑检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781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住吉林省四平市**县**镇。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绥中县公安局逮捕。同年12月7日经本院羁押必要性审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22时2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临时牌照为吉A****重型车辆运输沿**线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到**线公路**路段时,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王某某、邹某某相撞,造成王某某、邹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王某某于2020年9月15日经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10月26日经绥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此事故由黄某某负主要责任。被不起诉人已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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