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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一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湖北省鹤峰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22828********1511,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住鹤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11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7日经本院决定由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6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与侯某某、许某某等人在石门县壶瓶山镇鼓锣坪村许某某家吃午饭,席间黄某某喝了约一两白酒和六两啤酒,当日19时许,黄某某驾驶鄂******号小型轿车经石门县壶瓶山镇鼓锣坪村往湖北省鹤峰县走马镇方向行驶。20时12分车辆行驶至石门县南北镇南镇居委会路段时,被在此执勤的石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黄某某呼出气体中的酒精含量为90mg/100ml;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黄某某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17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具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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