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19〕68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1********,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路**花园**栋**,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路**花园**栋**,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批准,于2019年6月16日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5日凌晨2时许,邓某某在路过宝城46区怡华新村靠国宾酒店旁的岗亭门口等待男友温某某时,碰到路过的犯罪嫌疑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甲因喝醉了酒,在语言上调戏了邓某某,此情形刚好被被害人温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看到。随后温某某等人上前去与黄某甲、 黄某乙理论,双方发生争吵和互相推搡,进而双方人员发生殴打。黄某甲先后两次在地上捡起石头殴打被害人,在殴打过程中,邓某某报警。随后双方人员散开。经法医鉴定,温某某、李某某、陈某某、邓某某、黄某乙的伤情均为轻微伤,黄某甲的伤情为未达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得到被害人谅解,社会矛盾基本消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