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0〕23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小名“小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8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镇**村**组。2020年3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4日经本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期间,朱某江(另案处理)联系收购银行卡和银行对公账户的电信诈骗犯罪团伙,该团伙以人民币10000元每套银行对公账户(含U盾)的价格向朱某江收购银行账户。随后朱显江找到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以淘宝刷单、刷流水为由收购了两张黄某某以自己名义办理的银行卡,并支付了13000元给黄某某。经查,黄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62179970100********有47笔密集流水信息,该账户被河南省公安厅以被害人董某某被电信诈骗3900元为由予以冻结。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的行为,黄某某没有前科劣迹、其名下银行账户资金流水未达二十万元,查实的被害人被骗人民币3900元,黄某某的行为造成的社会危险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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