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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_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舟普检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902********1450,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水业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住**国街道**新村**号**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8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12月间,李某某、陆某某(另案处理)为非法获利,利用“闲聊”APP创建 “开封府”等赌博群,招揽李某甲、刘某某等赌博人员进群,使用“舟山麻将”、“边锋舟山麻将”手机棋牌软件创建房间,为群内赌博人员提供场所,在群内结算赌资,同时制定抽头规则,以收取“房费”形式抽头,共计抽头获利17万余元。

2019年1月28日至12月21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为获小利,接受李某某、陆某某委托,代为收取“房费”6000余元,同时协助管理赌博群内秩序,收取李某某给予的好处费约6000元人民币,参与期间李某某、陆某某、黄某某共计抽头获利16万余元。

2020年7月8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已退出全部违法犯罪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闲聊数据。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具有自首、全部退赃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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